发表日期:2014-09-02 来源:学生处 浏览:35632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以下简称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 明确学院与各分院( 以下简称分院) 各自的学籍管理职能,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结合学院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由学院与分院共同负责。学院学生管理处负责全院学生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等工作。分院的指定部门负责本分院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及其相关日常工作, 并负责完成学院下达的各项与学籍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和省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持学院颁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明, 按期到其所录取的分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 并附有效证明, 向其所录取的分院请假, 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 除确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 分院应按新生录取
名册和学院规定的分院代码编制学号, 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并于入学年的十一月三十日
前, 报送学院。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 分院应按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注
册后, 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分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
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 一经查实, 取消其学籍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分院须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学院备案。
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 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
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短期内治疗不能康复的, 取消其入学资格; 短期治疗可以康复的, 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家长意见, 所在分院同意, 报学院备案, 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 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原所在分院申请入学, 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 分院复查合格并报学院备案后, 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仍
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持学生证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分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
能按期报到注册者, 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或到校而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一律按旷课论处, 逾期两周不注册的, 按自动退学处理。凡属恶意欠交学费者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可不予注册。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八条 学院对学生学业实行学分制管理。各分院根据相互间协议, 对跨校修读的学
分可予互认。
第九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学业方面应按教学计划的要求, 考核学
生理论和实践环节的学习成绩; 操行方面主要是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应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 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 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由分院进行考核, 学院也可根据需要, 组织统考或校际联考。
第十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可采取百分制记分, 也可采取五级分制(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记分, 按学期进行记载。考核取得60分( 或及格) 及以上的, 可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由分院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原则上每学期设3~5门, 其成绩以平时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成绩或理论考核、实践考核成绩进行总评。总评时各部分所占比例, 由分院教务部门根据课程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并公布实施, 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于40%; 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平时作业、课堂提问和测验及其学习态度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注重于过程性评价, 原则上由任课教师依据该课程平时考核情况加以评定。实践课程的成绩参照相应技能考核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 并将审查结果报学生在分院教务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经教务处批准, 可取消其相应课程的考试资格:
1. 该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教学计划时数1/3 以上的;
2. 该门课程无故缺交平时作业1/ 3 以上的;
3. 开设实验的课程, 没有完成规定实验的。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 须在考核前由学生向分院提出书面申请, 病假须持校医务室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经分院教务部门同意后安排缓考。分院应安排缓考者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考核。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
第十五条 学期课程考核或缓考不及格的, 允许补考一次。补考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时间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第十六条 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补考及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凡旷考者或考试作弊者,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不准正常补考。对确有悔改
表现的, 由分院教务部门批准, 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 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分院应于每学期开学后的第六周内, 将上一学期学生各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并报送学院。
第十九条 学生操行的评定, 前三年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和《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后两年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操行评定由分院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 同时, 应指定专人将学生的学年操行评定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并随学生的学期考核成绩一同报送学院。学生毕业时由分院对学生操行进行全面鉴定。
第四章 免修与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良、专业学有所长, 或通过自学, 确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内容的, 可以在课程开课前一学期书面提出免修申请, 经分院审核同意, 可参加分院组织的免修考试。考试合格者经分院批准报学院备案, 可以免修, 但必须参加课程实践环节的教学, 否则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或远程教育考试, 取得与所学专业的课程名称( 或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单科合格证书, 且学分高于或等于学院规定的, 或通过其他教育形式取得学院教学计划要求的、社会认可的专业技能等级证书, 由本人向分院申请并交验证书, 经审核同意后, 可免修该门课程, 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和实践、实验课不得申请免修。第二十三条 体育课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学生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 上体育课确有困难的, 可由本人向所在分院申请, 并提交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经分院教务部门同意, 由体育教师确定其或参加保健学习与锻炼, 或减少考核项目, 考核合格的, 按60分和相应学分记载其成绩。
第二十四条 凡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必修课须重修原课程; 选修课可重修原课程, 也可在规定范围内另行选修。重修的学生应事先申请, 根据不同情况, 分院可安排随开课年级跟班重修或另行组班重修, 也可以自修等方式进行。五年级学生应修课程补考不及格时, 不安排重修, 毕业之前由分院安排一次补考, 成绩按重修记载。个别课程经分院教务部门确认无法进行重修时, 学生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此补考成绩按重修记载。第五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标准学制为五年, 学生在校修业年限( 含中断学习时间) 最长可达8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经考核合格的课程按学分计算不少于学年规定学分2/ 3 者( 统计时, 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 一门课程分上、下两学期开设的按其各自学分计入总数) , 可以升级。学生升级后, 其不及格课程分别依照本规定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由分院安排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因重修课程多,无法跟原班级正常学习的, 原则上应转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未能升级或转入下一年级时, 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 含实践课) , 可予承认。
第二十九条 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0 个学分及以上者, 分院按学年给予学业警告, 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 或者分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可以休学。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 累计不得超过两次、时限不得超过三学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允许休学:
1. 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 且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 3 以上的;
2. 学生因故请假, 一学期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 3 的;
3. 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在校学习的。
第三十三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 经分院批
准后, 报学院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学习期间申请参与社会创业、就业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对年满16 周岁, 且已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 需要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的, 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共同提出申请和计划, 经分院批准并报学院备案, 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 其学籍保留,户口不做迁移,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因病休学的学生, 其医疗费用自理。学生休学, 须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 分院和学院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 分别按以下条款办理:
1. 学生休学期满, 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 向原所在分院申请复学。
2. 因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 并经分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 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取消复学资格和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的, 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转入下个相应年级原专业学习, 也可根据分院的实际情况转入下个相应年级同一大类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分院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1. 经分院认可, 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 转专业或转学更有利于其能力与专长发挥的;
2. 学生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分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 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但能在本院其他专业, 或是其他高等院校开设而本院没有开设的专业学习的;
3. 学生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班级的;
4. 应转入下一年级但本专业无后续班级的;
5. 学生确有其他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经学院认定必须转专业或转学的。
第四十条 分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
业, 但必须由学生签字认可后, 报经学院和省教育厅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能转专业或转学: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四、五年级的;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 在学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或转学的;
6. 应予退学的;
7.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必须由本人在学年结束前两周提出申请。
第四十三条 对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 应当本着公正性原则, 兼顾个性发展的需
要, 分别按以下条款办理:
1. 在本分院范围内转专业, 由本人申请, 所在分院批准, 报学院备案; 在分院间转学, 由本人申请, 经转出分院和转入分院分别签署意见,报学院和省教育厅批准。
2. 申请转出本院者, 须经所在分院同意, 学院审核, 报省教育厅批准后, 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
3. 申请转入本院者, 须由原所在学校提供同意转出的公函和学籍材料, 经学院审核和拟转入分院同意, 报省教育厅批准后, 凭学院出具的同意接收函件, 至转入分院办理手续。
4. 学院对转专业或转学手续的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七月上旬。
5. 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获批准之前, 应在原校或原专业学习, 不得先到拟转入学校或专业试读, 后办转学或转专业手续。
第四十四条 转专业和转入本院的学生,其课程考核均应按转入专业的要求进行, 所缺
课程可通过插班学习或自学等方式补修并参加考核。学生修完转入专业的全部课程, 并取得
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完成五年制高职教育学业的, 允许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 经所在分院同意后, 可转至其所属中专的相应年级学习, 并分别报学院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经分院批准, 应予退学:
1. 不论何种原因( 含休学、重修等) , 超过规定在校修业年限的;
2. 休学期满, 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 不能正常在校学习的;
4.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 本人申请退学, 经劝说无效的;
7. 因其他原因, 经分院认定必须退学的。
第四十七条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分院批准学生退学, 须经分院院长办公会研究
决定, 并向学院提交办理意见, 由学院向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 按下列条款办理:
1. 对退学的学生, 分院须通知到其家长并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
2. 退学学生应在分院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户口迁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 因患病或意外伤残退学者, 要求其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4. 分院对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 按本规定
第七十七条出具相应的证书或证明。学生未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者, 可不发任何证明。
第四十九条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 可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办理。
第九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热爱祖国,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院、分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勤奋好学, 刻苦钻研; 锻炼身体, 讲究卫生; 关心集体, 爱护公物; 讲究文明礼貌, 遵守社会公德, 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二条 凡分院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 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军训、劳动等) 和组织的集体活动均应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参加或不能按时参加的, 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凡未经批准或超假者, 均以旷课论处并根据其旷课时数、情节和认识态度进行批评教育, 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旷课1 天按6 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入考勤。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院、分院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专业技能、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表彰和奖励可分为: 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和奖学金, 有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立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凡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并得到实际应用( 有县以上相关部门的证明) , 或取得国家专利, 或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 或在全国性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者, 均可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 分院审核确认后报学院批准, 给予相应的奖励学分2~4 学分。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违法、违反学院或者分院各项规章制度的, 由分院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处分有以下五种: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 从发文之日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一年
内有明显进步的, 可解除对其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的, 可延长留校察看期或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的学生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对其察看的, 先办理结业, 待其察看期满后, 经本人申请, 所在分院考察同意, 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 触犯国家刑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4.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6. 破坏公共或他人财物、偷窃、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侮辱诽谤他人, 影响恶劣、后果严重而又屡教不改的;
7. 一学期旷课超过60 学时或在校期间累计旷课超过90 学时的;
8. 其他违反学院、分院规定, 严重影响分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六十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须由分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并向学院提
交办理意见和决定, 由学院向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分院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
辩。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 分院应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通知其家长。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四条 学院和分院应分别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分院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分院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分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分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分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之日
起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按程序向学院乃至进一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结论送交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分
院、学院或者省教育厅相应地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分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分院规定期限离校, 档
案、户口迁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章 试行主修与辅修制第七十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素质、知识能力结构的综合要求, 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 实现学科间交叉渗透, 培养复合型人才, 试行主修与辅修制。
第七十一条 主、辅修系指以就读专业为主修, 其它专业为辅修。申请辅修的学生应修读辅修专业的主要课程, 其学分应不少于20 学分, 辅修学分不能替代主修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
第七十二条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 并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学完辅修专业要求的课程, 取得相应的学分, 可分别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写实性辅修专业证明书。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七十三条 学生毕业前夕, 由分院作全面鉴定。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 学完教学计
划规定课程( 包括实践、实习及毕业设计) , 取得规定学分, 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 经学院审核批准, 准予毕业, 并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第七十四条 对部分提前修满毕业所规定学分的学生, 可提前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其毕业证书和派遣报到证与同届毕业生一起发放。
第七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 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 包括实践、实习及毕业设计) , 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 或有主要课程、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设计( 论文) 不及格,不得毕业, 作结业处理, 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三年内, 由本人申请, 参加原所
在分院认可的重修或补考, 修满最低毕业学分,或补考不及格课程、补做毕业设计( 论文) 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及以上,且所学的课程考核合格, 发给肄业证书; 在校学习时间少于一年的只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证明。
第七十七条 毕业生审核工作由学院和分院共同负责, 并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毕业证书发放工作每年安排一次。
第七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若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 可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分院核实后, 学院出具省教育行政部门印制、验印的毕业证明书。
第十三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生的学籍由学院实行电子化管理, 分院也应建立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学生毕业后, 学院和分院分别留存毕业生永久性相关电子档案。
第八十条 分院应定期上报学籍材料。分院需指定专人, 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六周将本
学期学生注册、升级、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开除等学籍变动情况上报学院。学院每学年与分院核对一次学籍材料, 并将学籍变动情况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 分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分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十二条 学生《学籍卡》、《成绩表》、《体检表》、《奖惩决定》、《毕业生登记表》等书面学籍档案材料由所在分院保管。学生毕业、结业或退学时, 由分院代表学院转至有关接收单位。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分院, 各办学点参照执行。各分院可根据本规定进一步制
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 年9 月1 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由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以下简称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 明确学院与各分院( 以下简称分院) 各自的学籍管理职能,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结合学院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由学院与分院共同负责。学院学生管理处负责全院学生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的发放等工作。分院的指定部门负责本分院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及其相关日常工作, 并负责完成学院下达的各项与学籍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和省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持学院颁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明, 按期到其所录取的分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 并附有效证明, 向其所录取的分院请假, 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 除确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 分院应按新生录取
名册和学院规定的分院代码编制学号, 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并于入学年的十一月三十日
前, 报送学院。
第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 分院应按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注
册后, 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分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
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 一经查实, 取消其学籍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分院须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学院备案。
第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 如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
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短期内治疗不能康复的, 取消其入学资格; 短期治疗可以康复的, 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家长意见, 所在分院同意, 报学院备案, 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 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原所在分院申请入学, 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 分院复查合格并报学院备案后, 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仍
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持学生证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分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
能按期报到注册者, 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或到校而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一律按旷课论处, 逾期两周不注册的, 按自动退学处理。凡属恶意欠交学费者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可不予注册。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八条 学院对学生学业实行学分制管理。各分院根据相互间协议, 对跨校修读的学
分可予互认。
第九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学业方面应按教学计划的要求, 考核学
生理论和实践环节的学习成绩; 操行方面主要是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应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 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 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由分院进行考核, 学院也可根据需要, 组织统考或校际联考。
第十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可采取百分制记分, 也可采取五级分制(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记分, 按学期进行记载。考核取得60分( 或及格) 及以上的, 可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由分院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原则上每学期设3~5门, 其成绩以平时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成绩或理论考核、实践考核成绩进行总评。总评时各部分所占比例, 由分院教务部门根据课程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并公布实施, 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于40%; 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平时作业、课堂提问和测验及其学习态度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注重于过程性评价, 原则上由任课教师依据该课程平时考核情况加以评定。实践课程的成绩参照相应技能考核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前由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 并将审查结果报学生在分院教务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经教务处批准, 可取消其相应课程的考试资格:
1. 该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教学计划时数1/3 以上的;
2. 该门课程无故缺交平时作业1/ 3 以上的;
3. 开设实验的课程, 没有完成规定实验的。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 须在考核前由学生向分院提出书面申请, 病假须持校医务室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经分院教务部门同意后安排缓考。分院应安排缓考者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考核。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
第十五条 学期课程考核或缓考不及格的, 允许补考一次。补考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时间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第十六条 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补考及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凡旷考者或考试作弊者,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不准正常补考。对确有悔改
表现的, 由分院教务部门批准, 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 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分院应于每学期开学后的第六周内, 将上一学期学生各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并报送学院。
第十九条 学生操行的评定, 前三年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和《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后两年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操行评定由分院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 同时, 应指定专人将学生的学年操行评定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并随学生的学期考核成绩一同报送学院。学生毕业时由分院对学生操行进行全面鉴定。
第四章 免修与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良、专业学有所长, 或通过自学, 确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关课程内容的, 可以在课程开课前一学期书面提出免修申请, 经分院审核同意, 可参加分院组织的免修考试。考试合格者经分院批准报学院备案, 可以免修, 但必须参加课程实践环节的教学, 否则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自学考试或远程教育考试, 取得与所学专业的课程名称( 或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单科合格证书, 且学分高于或等于学院规定的, 或通过其他教育形式取得学院教学计划要求的、社会认可的专业技能等级证书, 由本人向分院申请并交验证书, 经审核同意后, 可免修该门课程, 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和实践、实验课不得申请免修。第二十三条 体育课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学生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 上体育课确有困难的, 可由本人向所在分院申请, 并提交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经分院教务部门同意, 由体育教师确定其或参加保健学习与锻炼, 或减少考核项目, 考核合格的, 按60分和相应学分记载其成绩。
第二十四条 凡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必修课须重修原课程; 选修课可重修原课程, 也可在规定范围内另行选修。重修的学生应事先申请, 根据不同情况, 分院可安排随开课年级跟班重修或另行组班重修, 也可以自修等方式进行。五年级学生应修课程补考不及格时, 不安排重修, 毕业之前由分院安排一次补考, 成绩按重修记载。个别课程经分院教务部门确认无法进行重修时, 学生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此补考成绩按重修记载。第五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标准学制为五年, 学生在校修业年限( 含中断学习时间) 最长可达8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经考核合格的课程按学分计算不少于学年规定学分2/ 3 者( 统计时, 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 一门课程分上、下两学期开设的按其各自学分计入总数) , 可以升级。学生升级后, 其不及格课程分别依照本规定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由分院安排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因重修课程多,无法跟原班级正常学习的, 原则上应转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未能升级或转入下一年级时, 原已取得学分的课程( 含实践课) , 可予承认。
第二十九条 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0 个学分及以上者, 分院按学年给予学业警告, 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 或者分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可以休学。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 累计不得超过两次、时限不得超过三学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允许休学:
1. 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 且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 3 以上的;
2. 学生因故请假, 一学期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 3 的;
3. 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在校学习的。
第三十三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 经分院批
准后, 报学院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学习期间申请参与社会创业、就业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对年满16 周岁, 且已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 需要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的, 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共同提出申请和计划, 经分院批准并报学院备案, 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 其学籍保留,户口不做迁移,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因病休学的学生, 其医疗费用自理。学生休学, 须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 分院和学院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 分别按以下条款办理:
1. 学生休学期满, 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 向原所在分院申请复学。
2. 因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 并经分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 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取消复学资格和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的, 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转入下个相应年级原专业学习, 也可根据分院的实际情况转入下个相应年级同一大类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分院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1. 经分院认可, 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 转专业或转学更有利于其能力与专长发挥的;
2. 学生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分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 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但能在本院其他专业, 或是其他高等院校开设而本院没有开设的专业学习的;
3. 学生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班级的;
4. 应转入下一年级但本专业无后续班级的;
5. 学生确有其他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经学院认定必须转专业或转学的。
第四十条 分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
业, 但必须由学生签字认可后, 报经学院和省教育厅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能转专业或转学: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四、五年级的;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 在学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或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