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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度

关于做好苏州市2014年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6-04-20    来源:招生就业处    浏览:79774次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苏州市2014年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4〕11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4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比例稳步提高,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

    (一)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要求,结合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际,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和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操作办法。加大工作力度,优化服务方式,狠抓政策落实,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基层,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更多便利和更大帮助,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就业和实现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就业促进政策效应。

    (二)开发更多就业岗位。结合苏州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尤其要加快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服务业,着力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对高校毕业生需求比较集中的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各类生活性服务业,拓展新领域,发展新业态,不断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公共投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机制,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目标予以考虑。确保全市每年组织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不少于10万个,苏州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95%以上。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鼓励企业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对企业每年招用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10人及以上(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除外)且劳动合同履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均满1年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就业奖励补贴。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小微企业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后一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保就〔2013〕9号)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前培训补贴政策。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后一年内的离校未就业苏州籍高校毕业生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按每吸纳一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补贴,且与企业招用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1万元一次性就业奖励补贴不重复享受(以上三项政策的执行期限均至2015年年底)。对当年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四)引导面向基层就业。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潜力,对到我市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要加大工作力度,健全体制机制,进一步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

(五)实行灵活就业补贴。毕业后一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已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市男55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强化初次创业扶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毕业后一年内在苏高校毕业的大学生、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的留学人员以及毕业后5年内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等,在苏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凭税务登记证明及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6000元。落实大学生创业租金补贴政策,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经营场地的,给予租金补贴;在孵化基地(园)之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并经认定的,给予高校毕业生每年不超过5000元标准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创业,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实体创业和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创业的,均可申请10万~30万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按银行基准利率全额贴息。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及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鼓励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

    (四)增强创业服务实效。各地要充分整合政府、企业、高校、社会团体等多方资源,进一步加强创业场地、创业设施等硬件建设,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创建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省、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加大在苏高校创业模拟实训工作力度,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SYB创业培训。要深入在苏高校开展“创业大讲堂”等创业指导活动,组织开展青年创业大赛,激励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创业。

    (五)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后,吸纳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开业3年内可按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且同一企业对带动就业的同一人3年内只享受一次,3年累计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

    (一)开展技能提升活动。组织本地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市“1+N”公共实训基地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各培训单位要结合高校毕业生专业特点及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专门培训计划,开发专门培训课程,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市优秀青年技能提升计划项目和公共实训基地开展的大学生职业技能培训。

    (二)加强技能鉴定服务。对参加市“1+N”公共实训基地开展的大学生职业技能培训的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主动提供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进行客观评价,由财政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鉴定费补贴。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适当放宽对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要求的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国家、省统考职业除外)。

    四、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强化就业指导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进一步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开展实名制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针对性就业指导和服务,力争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率和有就业服务需求毕业生接受服务率达到100%。在苏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学科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发挥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作用,努力提供更加个性化、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二)促进供需信息对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及求职需求,优化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措施,帮助更多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实现就业。要充分发挥校园招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多渠道作用,精心组织就业政策宣传月、就业促进月、就业服务月、网络招聘月、就业服务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项服务活动。积极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服务,充分发挥“12580”求职通、就业e图等信息化载体作用,积极利用微信、微博、手机APP、短信等形式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信息。

    (三)提升就业见习质量。各地要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岗位,逐步增加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岗位比重,使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参加就业见习。落实好见习补贴政策,见习期间按月同步发放见习补贴和生活补助,见习单位发放给高校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财政对见习单位的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对被见习单位提前录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协议期限继续发放全额的见习补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强化就业见习效果评估,鼓励见习单位提高见习留岗率。

    (四)维护公平就业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政府主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和对拟聘人员公示期均不少于7天。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就业歧视现象。加大企业用工行为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对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放开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

    五、实施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

    (一)落实帮扶政策。各地、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帮扶对象。完善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对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离校前要全部发放到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

    (二)实行托底就业。努力通过公共服务机构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已经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继续合理利用,稳定岗位。要持续做好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有力帮扶低收入家庭、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2014年起,由市人社部门牵头,会同卫生、民政、司法、人口计生等部门,每年开发300个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共卫生、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管理服务、计生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有效落实。

    六、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一)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在继续编制好本科高校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和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的基础上,从2014年开始,各高校要发布本校的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我市将逐步建立健全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监测制度,开展全市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的编写和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研究。在高职高专院校开展专业与产业吻合度调研,开展符合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优秀新专业、优秀新课程的创建,推动形成就业与招生、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健全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建议各高校调整就业率持续偏低专业的招生计划。

    (二)积极调整高等教育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创建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依托苏州高职高专联席会议平台和12个市级职教集团,进一步做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的实施,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积极引导高校统筹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四大功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鼓励和推动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开展协同创新工作。大力支持部分地方本科高校和新建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加大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强化实践育人,积极推进“校企合作、校产合作、校地合作”,出台《苏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和《苏州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实施细则》,建立苏州市校企合作服务平台。高校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科教及教育园区、企业、科技园、产业园及产业集群等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密切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共青团等政府部门联系合作,推动大学生参加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目标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充分认识到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关系个人前途、家庭命运和社会发展。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创业责任制度,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落实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推进政策落实。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地要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投入力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政策资金保障工作,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将政策落到实处。

(三)强化舆论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宣传引导,以正确的舆论引导社会各方全面客观看待当前就业形势,共同关心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要全方位、多形式、高密度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优惠措施,使广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以积极向上的心态走向社会,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业绩。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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