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5-12-03 来源:保卫处 编辑:yanglq 浏览:17937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苏发〔2014〕13号),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班子成员。
第二章 党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党委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落实措施。
(二)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时,突出安全发展战略并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市委常委会每年不少于1次,市(区)委常委会每年不少于2次,乡镇党委会每年不少于4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涉及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重大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等事项及时研究部署。
(四)配齐配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加强队伍建设,为安全监管干部成长创造条件。
(五)加大各类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平安建设考评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七)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发挥企业党群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八)支持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支持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在落实安全生产理念、方针政策、隐患整改和责任追究等重大问题上履职到位。
各级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支持政府相关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委工作部门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组织部门负责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指标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时的权重;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党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协调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支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党的同级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失职渎职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以及安全生产事故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
第三章 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实施安全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强化行政执法,依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进安全科技创新,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夯实基层基础。
(五)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和标准化建设力度,督促企业足额提取并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加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加大各级政府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在机构、人员、资金、装备等方面安全生产投入和保障力度,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抓好应急演练、事故应急处置。
(八)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对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落实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推进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等建设,并互相配合、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协调一致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切实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分管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政府分管负责人兼任常务副主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苏府〔2011〕138号)等文件规定,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会议制度。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班子成员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召开分管领域部门会议,研究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各职能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其他各分管负责人每月不少于一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检查制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四次,其他班子成员带队检查不少于六次;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检查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六次,分管负责人不少于八次。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落实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带队安全检查等相关工作;其他领域职能部门负责本领域和单位政府分管负责人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检查等相关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报告制度。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于每年12月20日前,书面向苏州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于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书面向市安委会分别报告半年度、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保障制度。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与执法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按照每80家工业企业配备一名网格监管员的要求,建立乡镇、街道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大装备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基层安全监管工作效率。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工作,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鼓励和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探索政府和企业购买服务方式,借助社会中介机构、专家队伍、保险公司等第三方力量,协同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 应急响应制度。凡我市境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影响安全事故,市委、市政府有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处置。
(一)发生超过7人(含7人)死亡的较大以上事故或其他重大影响安全事故,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市委、市政府相关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其中:
1.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其中,涉及本市运输单位的交通事故,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负责人也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凡发生火灾事故,市政府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其中:涉及工业企业的火灾事故,市政府分管工业经济的负责人也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的火灾,市政府相关行业领域分管负责人也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3.凡发生建筑施工事故,市政府分管住建工作的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其中:建设项目和施工单位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的事故,市政府相关行业领域分管负责人也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3~6人死亡的较大事故或较大影响事故,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市政府相关行业领域分管负责人也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其中:发生3人以上(含3人)死亡的火灾或5人以上(含5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较大影响公共安全事故,市政府分管公安与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企业火灾,市政府分管工业经济的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其他行业领域的火灾,市政府相关行业领域分管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1~2人死亡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市(区)政府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安监部门监管人员等应按规定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其他行业领域一般事故,法定监管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市安委会办公室视事故情况派员到现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事故信息接报中心应建立全市安全事故信息共享联动制度,完善各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与工作协调关系。凡报送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安全事故信息,应同时报市政府有关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并通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军分区(武装部)。各相关监管部门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将相对固定联络方式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安局指挥中心。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分工制度。根据国务院493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各类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一般按以下规则,组成事故调查组:
(一)发生7人以上(含7人)死亡的道路交通或火灾较大事故或其他重大影响事故,由市政府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副组长可由市公安、安监、监察及行业监管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发生7人以上(含7人)死亡的各类企业生产安全较大事故或其他重大影响事故,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副组长可由市安监、监察及行业监管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二)发生3~6人死亡或其他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或火灾事故,分别由市公安、消防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市安监、监察和相关行业监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
发生3~6人死亡或其他较大影响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监部门负责人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市监察、相关行业监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
(三)事故调查组一般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善后组等工作小组,分别由市安监、监察、行业监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相关人员组成。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协调、材料汇总与事故调查报告的起草;管理组,主要负责事故责任调查与分析,提出事故责任追究的具体建议;技术组,主要负责事故发生过程、直接原因的调查与分析,提交技术分析意见;善后组,主要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善后与稳定工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职责与规则,按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对本级党政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考核,对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实现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年度考核奖励与表彰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因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12〕112号文件规定和苏州市有关规定,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全市街道办事处,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乡科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13〕166号文件同时废止。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